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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消极型心理的表现形式

时间:2009-06-22 16:24来源: 作者/编辑:大成律师 点击:

   一、惧怕作证心理。是指证人对作证行为表现为极度紧张的心理现象。他们或切身体验,或耳闻目睹了如实作证后遭到的报复,从而当要求其作证时,就“装聋作哑少开口,遇到是非躲着走”。在司法人员向其询问所知案情时,他们总以“记不清”、“不知道”或“未曾见”为借口,予以搪塞。

 

   二、盲目曲下的自卑感。是指证人在作证时出现的一种自我压抑的情绪状态。证人或因白己地位低下,或因自己历史上曾有什么污点,故自惭形秽。作证时,声音轻小且不连贯,总怕别人给其“白眼”,心情紧张,口吃、气促,作证如同受审。

 

   三、环境压迫感。是指证人在特殊环境的刺激下出现的一种心理障碍。出庭作证时,面对法庭内庄严肃穆的气氛和众多旁听者,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形象再现能力等明显下降。其虽在开庭前作了充分准备,但作证中叙述丢三落四,使旁听者不知所云之为何物,有的会出现暂时性遗忘,离开法庭后.一切恢复常态,记忆又被唤醒,叙述自然流畅。

 

   四、冷漠无所谓心理。是指证人对作证表现为冷漠、无所谓,“与己无关少发言,以免核查生麻烦”,“多个朋友多条路,何必树敌结冤家”,守口如瓶,拒绝作证。

 

   五、激愤惩罚心理。是指证人对他人罪错之刺激,立即产生的难以平静的激愤情绪并希严惩罪错者的心理欲求。具有这种心理的证人,有正义感,作证时毫无保留,但偏激之情溢于言行之中,证言偶有扩大不实之辞。

 

   六、需求冲突心理。是指两种相互冲突的心理需求同时并存的心理现象。具有这种心理的证人,既想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又畏慑于法律的威严,内心充满矛盾和痛苦,作证中细致推敲每句向与答,力求“两全其美”。签字划押后,有一种受到外界压抑的情感。

 

   七、轻蔑卑视情绪。是指证人由于某种不良刺激而对作证行为所持的否定性情绪。具有这种心理的证人,怀疑司法人员是否有能力办好案和能否依法办案。一般于开始时采取不合作态度,但只要拿出足够证据令其信服时,其轻茂卑视情绪顿消,“竹筒倒豆子”,积极作证。

 

   八、仇恨报复心理。是指由于有罪错者曾使证人某种利益受损或某种欲求未能得到满足而采取的欲求代偿的心理态度。具有这种心理的证人,总想借司法人员之手泄愤。作证时,不厌其烦累述不利于他人的事实和证抵竭尽全力回避有利于他人的事实和证据。貌似公允,实图报复泄愤。

 

   证人消极型心理形成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不良的强烈刺激。刺激是产生心理现象的前提,语言是感受传递的主要工具。不良的强烈的外界刺激,通过人们有目的性的选择,变成各种消极心理产生的主要诱因。如:个别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案的不良刺激,不但会给证人留下深刻地记忆,还会使他们不时地产生联想。当其他司法人员再去收集证人证言时,就会联想到前办案人员的言行,从而产生轻蔑卑视情绪。

 

   证人道德品质恶劣和心理品质低下,是形成证人消极型心理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证人,毫无正义感。他们缺乏对被()害人起码的同情心,对国家、集体蒙受损失的痛惜感,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愤慨情绪。他们有意为违法犯罪人开脱罪责,故意与司法机关作对,极想以愚弄个别司法人员开心取乐满足变态心理需要。共消极的心理形成,和其道德品质恶劣和心理品质低下,密切相关。

 

   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证人由于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故易产生冲突心理等。如:违法犯罪人的近亲属作证时,极想为亲人开脱罪责或减轻刑罚,又不乏畏罪感.经动机斗争,最后为家庭和亲人利益,甘作伪证,不惜以身试法便是例证。

 

   没有认识到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如实作证,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而毫无例外,这点并非人人皆知并能付诸于行动,这也是产生冷漠无谓等消极型心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陈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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