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适可而止之策 谈判是双方利益汇合点的寻求过程,双方只有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才能最终达成协议。在谈判中,要双方利益兼顾,一方获得主动地位后,在获取自己利益的同时,要有节制,以对方能够接受为条件。如果一方利益无限延伸,漫天要价,且毫不妥协,尽管一时成功也难以获得长久的利益。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海盗式经营,破坏了利益平衡的原则,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结果无论目前的谈判获得多大的成功,可合作的伙伴将越来越少。因此,一个成功的律师,在追求谈判利益时,应非常重视与他人合作关系的建立;在制定谈判方案时,应充分肯定对方的利益。 例如,某房屋出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予总收入6%的租金,律师代理承租人进行谈判。承租人准备利用租赁的房屋开一个快餐馆,或经营其他业务。由于营业之初营业收入少而开业成本高,所以他希望保持较低的租金。律师就租金比例要求出租入做出让步,这当然对出租人不利,而且普通的租金比率都在6%的情况下,要出租人把租金比率低价至5%,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据此,律师在谈判时运用适可而止的心理对策,充分讲理、讲节,建议出租人把租金暂时降至5%的比率,待承租人经营状况好转后,再把租金补至6%或6%多一点。这样,承租人可以在经营之初,负担较少的房租,而出租人也可以少受损失,双方利益都能得到相互兼顾。出租人最终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在这里,律师心理对策运用得当,在为承租方获得较低租金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出租方的利益,取得了成功。 十一、目的中心之策 无论是对对方语言信息的分析,还是表达己方的意图,都应当以目的为中心,以此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对方的陈述或提问、回答中可能包含各种各样的信息。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区分利弊、化解矛盾,抓住重点,把握大局,不在细枝末节或无意义的事情上争论。谈判中尽管双方都直接为达成协议而努力,但无关的话题和信息也常常掺杂其中,同时,由于不同人的性格及风格特点相差很大,在语言表达中,往往会夹杂各种与目的、主题无关或相关程度不大的意见,因此,只有确立以目的为中心的心理对策,才能妥善处理好谈判事务。实践中常犯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不能时时把握住目标中心。 例如,一方在支持自己谈判主张时列出很多观点: 甲方:“我方认为,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由于我公司产品将很快在生活中普及,据我们预测,到2010年,将像现在冰箱、彩电一样普及,因此,现在的价格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我们的开发费用很高。” 乙方:“我看2010年,你们的产品未必会如你们希望的那样前景美妙。说不定几年以后你们的产品将会被新产品替代,现在的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那么快,对将来一切的预测无法给现实带来更多的帮助。” 甲方:“我方认为,我的产品是极有希望的……” 从上述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方试图用产品的前景很好,来要求维持自己的价格,但是,产品的前景如何,和现实的价格没有太大的关系;而论证其价格的论据是开发费用较高则比较现实,且接近中心目的。在这一谈判事务中,律师为实现自己的目的主要应从开发费用这方面进行讨论,而不应移到产品的前景上。否则,脱离谈判中心目的而毫无意义的争论下去,是谈不出什么结果的。 十二、陈述之策 根据律师实用心理观点,陈述是把一定的信息让对方知道,是让对方了解己方观点和主张的主要方式。在陈述中既要使对方知道一定的情况,又要从有利己方谈判目标的客观考虑出发,掌握适当分寸。实践中主要心理对策有: (一)客观陈述之策 客观陈述,即在陈述时,按照客观事实的情况,陈述自己的主张,明确地使对方明白自己的意图和为实现自己意图的决心。这种方法一般是事实状况对己方十分有利,面对事实,对方很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使用的,是一种正面进攻。但是,客观陈述并不是全面陈述或毫无保留地陈述,而是以对已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例如: “我方的主张是完全合理的,事实就是这样,我们不能让步……u “你方的看法与我方分歧太大。我们的要求是最低的,请看有关同类问题的资料……足以说明我们的要求已最低了,你方如果不能让步,谈判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这种陈述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在强大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基础之上的,只有如此,才能迫使对方让步。 (二)避实就虚之策 如果客观地陈述一定事实,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且会对己不利的时候,这时可以采用避实就虚之策。 例如,甲方和乙方就引进技术进行谈判,甲方提出要实地考察一下技术的应用过程。“这样我们才能确信,此技术符合我们的要求,否则我们不放心。除非你能把有关技术的参数指标提供给我们。”乙方旋即说:“我们的技术属高新技术,独此一家,给你们看也看不懂,所以合作协议达成后,我方将派专家具体指导你们。” 这里乙方如允许甲方实地考察或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指标,则这种和盘托出会直接把技术泄露出去,因合作尚未达成,因而所谓指导也只是虚设的承诺。 (三)模糊陈述之策 当对方要求陈述一些复杂问题,而己方尚未做足够的准备,可以用笼统的语言将其搪塞过去,既不生硬拒绝,从而留有回旋余地,又不盲目乱说,致使自己处于被动。例如: 甲方:“你方到底要多高的价格才能成交?” 乙方:“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过你方的出价我们确实不能接受,只要你方出价适当,我们就能成交”。 这里的“适当”就很有弹性,使对方不知道你真正的价格和解点是多少。 十三、说服之策 说服之策,是指提出己方的观点后,运用各种方法促使对方接受的心理对策。它是谈判中的核心对策。说服对策只有和其他对策配合使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利弊对比之策 谈判双方都是以利为目的,因此抓住这个关键,就可以充分说明对方。 例如,1985年,我国某地一外贸公司出口猪肉,和美国公司进行谈判,在每吨猪肉的价格上僵持不下,中方律师搜集了大量的数据,通过我国猪肉和其他国家猪肉质量,在美国的畅销性等对比,分析利弊,指出,我国产品的价格虽略高于其他国家,但由于产品的高质量和畅销,在占用资金量相等的情况下,购买中国产品利润更高。通过利弊分析对比,终于使美方接受了我方的价格条件。 (二)重视机遇之策 良好的谈判往往是对合作机会的把握,对于富有远见的律师来说,不仅追求目前谈判的成功,而且追求长远利益,因为每次谈判都可能为将来的长期合作创造机会。 例如,某省粮油公司与某外商就一笔较大的黄豆交易进行价格谈判,双方经商谈,外商只愿出价140美元,而中方坚持145美元,双方僵持不下。此时,中方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代理律师便与外商协商,指出应重视长期合作的机会,每吨价格仅相差5美元,总数300吨,总额相差不过1500美元,若坚持140美元,不利今后长期合作,而此时让步,对方会倍加重视这种友情,对今后的业务大有好处。外商终于做了让步,迅速成交,并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三)精神引导之策 根据对方的需要,合乎逻辑地引导对方朝己方的目标靠近,最终达到己方预先设计好的结果。古希腊智者苏格拉底惯于使用此策。其说服力超凡盖世。此策被称为精神引导之策。 例如,一个卡车推销商在推销卡车: 甲:你们需要卡车吗? 乙:是的,只要两吨的。 甲:你们每次只运两吨,任务紧的时候怎么办? 乙:只能干这么多,或者超载。 甲:你们的任务季节差很大吗? 乙:是,一般旺季只有几个月,过了那个阶段就不行了。 甲:放空车,比如3吨的车,不运的时候能消耗多少?你们买车主要考虑什么? 乙:我们决定买车,主要考虑使用寿命,当然也要考虑经济帐。 甲:一辆满载或经常超载的车的使用寿命总比从不超载的寿命短吧?你们在旺季用载重更大的卡车挣的钱比空车的时候要多吧? 乙:是。 一番谈判,甲方从乙方的切身利益出发,一步步引导他走向自己卖车的目标,最终水到渠成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实践中,说服的心理对策还有很多,律师把握其中的真话,才能在谈判中获得辉煌的胜利。 十四、顺向思维之策 在谈判中,如果对方坚持立场,不肯让步,这时从正面说服,往往难以奏效,应当采用顺向思维之策把其不合理之处揭露出来,即按对方的思路引申下去,导致一个合乎常理的结论。 例如,世界上第一位女大使柯伦泰,几乎掌握欧洲11国语言,在被任命为苏联驻挪威全权贸易代表期间,曾就购买挪威鲜鱼问题同挪威商人谈判。挪威商人喊价非常高,以此迫使买方起价升高,然后再讨价还价。柯伦泰坚持出价低、让步慢的原则,双方互不让步,谈判陷入僵局。后来。柯伦泰说: “好吧,我同意你们的价格,如果我的政府不批准这个价格,我愿用自己的工资支付差额,这自然要分期支付,可能要支付一辈子。”这两句话起了作用,最终使挪威商人让步了。柯伦泰表面上是顺从他们的意思,其实是推出导致政府不批准,差额由个人工资支付这个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其价格不应坚持。 律师在谈判中不慎失言的情况下,也可按顺向思维首先承认对方的反驳是正确的,而后指出这并非自己失言,而是特定情况下说出来的,是有道理的。 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记者招待会上时常把国名或人名说错。一次,把巴亚说成玻利维亚,当记者提醒他时,里根立即改口说:“很抱歉,你没有听明白我的话,玻利维亚和巴亚发音相近,为让你们记住这个名字,我故意说得慢了些,所以你们听起来就像玻利维亚了。”从而巧妙解决了口误问题。 十五、逆向思维之策 在谈判中,对某些出现的特殊情况,按常规思维方式,对己方明显不利,这种情况如果摆脱常规的思维方式,逆向思维,往往能摆脱困境。 例如,70年代期间,为了加快我国农业生产的步伐,有关部门花10亿元人民币,从西方某国引进三套化肥生产设备,在调试期间,该设备出现严重故障,透平机转子叶片三次断裂,每次断裂停机就要损失45万元之多。对方专家认为事故只是偶然发生,不影响整机质量,只须稍微做修理就可以了,企图推卸责任,蒙混过关,将损失转嫁给我方。为说明他们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对方工程师强调其设计原理是世界著名的透平权威、西德的特劳倍尔教授的理论,绝对不会出错。这显然是利用权威的理论为自己开脱。 我方代表沉着冷静,经过认真分析,及时抓住特劳倍尔的理论做为制服对方的突破口,说:“我们很尊重特劳倍尔的理论,佩服他的才识,他的理论是你们设计的原理,是不是?” 对方:是。 我方:特劳倍尔的理论是权威的,你方又是根据他的理论设计原理,这种理论应该成为我们的双方共同接受的准则,是不是? 对方:是的,这正是我方想说的。 我方:既然这样,根据特劳倍尔教授的理论,激振力系数是很难取准、很难确定的,你们依据教授的理论设计的转子叶片系数不也是很难取准、很难确定的吗?叶片三次断裂,并不在同一部位,这不正说明是设计质量问题吗? 对方无言以对,只好俯首认输。 此例中,按常规的思维方法,权威教授的理论,首先想到只是其合理性和权威性,对方以此为设计原理,则很难找出矛盾来。而我方代表不是首先考虑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设计的权威性,而是逆向思维,即从权威理论也会有不合理的内容的观点出发,用该理论本身已说明的矛盾来反驳设计的不合理性。这样完全出乎对方的意料,从而取得彻底的胜利。 十六、转移之策 当对方抓住己方语言的失误,或利用其有力的证据发动了强有力的进攻,造成己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困境时,用转移之策,可以化解对方的凌厉攻势,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转移之策一,是指把问题转到对方身上。在律师不能正面回答对方的问题,而对方又抓住不放时,可以说: “你认为怎么样……?” “你认为合理之处在哪里?” “既然你认为不合理,那你的理由是什么?”等等。 把不确定的或棘手的问题回敬给对方,再利用对方陈述的时机,只要抓住对方的失误或想出其他应变之策,就可以顺利摆脱困境。 转移之策二,是把问题转移给第三方。比如:这个决定是我们老板做出的,你们的意见我们可以回去转告。当对方对己方的产品质量指出确有实据的怀疑口才,可以说:我公司产品经国家权威质检部门检验,确无质量问题,你方所说的质量问题首先应查清是否是假冒我公司的产品,希望你方能把有关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要认真调查了解等。 转移之策三,是转移话题。谈判中,如果对方用我方毫无准备的容实材料来讨论问题,或利用已方某些方面的不足而企图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时,或在双方互不让步处于僵持状态情况下,巧妙地变换话题,把争议的问题放置一边,重新创造和谐的气氛。 对由于己方失误或无知而引起对方进攻时,一方面要积极设法准备转移,另一方面要把话题转移到己方擅长拿手之处,其过渡可以是在自己熟悉的领域设置一个假破绽,以吸引对方注意,从而摆脱困境。这时对方往往会抓住后一个假破绽,而中自己的圈套。 对于处于僵持状况时的转移话题,要以重开谈判为目的。例如,某公司与某国建筑机械公司就进口建筑设备进行谈判,双方在引进设备是全套引进还是部分引进问题上发生争执,僵持不下。中方代表针对这种情况,转换话题,说:你方的设备是一流的,服务质量也是一流的,这正是我方在众多建筑设备企业中选择你方的主要原因。对方闻听此言,顿时情绪放松。对方气氛融洽,中方代表接着又说:我方是国内知名一流建筑企业,其设备质量要求高,在国内能起到很强的广告作用。现在我国建筑市场日益繁荣,建筑设备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现在日本、德国等厂家已占领了北方市场,你方如此时不能与我方达成协议,则损失是巨大的。目前,我公司有实际困难,所以,只能部分引进你方设备。 中方的这段话,采取的是从激烈的谈判转移到对对方的赞美的心理对策,从而缓和了气氛;同时,又设身处地为对方占领市场着想,并陈述己方的实际困难,最后终于达成协议。 《律师实用心理》 作者:俞静尧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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