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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异议期在总结算单上签字效力的认定

时间:2009-06-15 14:49来源: 作者/编辑:宝泓律师 点击:

 

       交易结算单异议期间的法律分析

 

       期货交易结算单异议制度,又称“对帐异议制度”,是期货交易特有的规范。现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此已设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但期货交易实务中,这一异议程序仍然存在着一些未被法律规范所穷尽的“角落”,比如超过异议期间的法律后果,异议期间其性质究竟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是否可以法定事由要求确认时效中止、中断等等,这些缺乏规范的“角落”无疑地会使期货交易的各当事人在相关的纠纷发生时,各执一词,造成较大的分歧和争议,不利于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发展。

 

       一、异议期间的法理分析

 

       关于异议期间,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一直是期货业界、法理界反复争论、悬而未决的焦点问题之一。主张24小时、48小时、3日、7日的都大有人在,各地、各期货公司的合约规定也有不同。我国法律对“异议制”的规定,根据期货交易操作流程和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将异议期定为客户收到交易结算单时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并要求异议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超过这一期间即视为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的确认,并从此不得再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弥补了关于结算单异议的法律空白,是我国《期货法》日趋完善的表现,但比之24小时、48小时、3日、7日等几种异议期间的设定都要严厉。众所周知,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行业投机行为,可能遇到的风险非一般民事行为可比。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随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作出种种指令,在客户、经纪人、期货公司、交易所等操作过程中,完全可能出现失误和差错。这种差错越早发现并加以纠正就越有利于减少损失和风险,而差错的纠正是双方面的责任,异议期的规定,可促使客户及时检查交易结算单发现差错,及时更正,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影响期货交易结果及期货市场的稳定性。我们可试举一例,客户当天就发现了结算单的错误,但按兵不动,第二天不马上提出异议,而观望第二天是否赢利,赢则默示认可,输则如期在24小时或更长的期间内提出有效异议,将亏损责任推到期货公司身上。事实上形成了特定期间内,期货公司单方承担风险而客户只享受盈利的局面,显然有失公平。不规定异议期间就难以制止或制裁这种恶意不作为的行为,异议期间规定过长同样会形成这种局面。而考虑到作为资金的拥有者――客户要求其逐日检查交易结算单并不是一项难以完成的行为,且亦符合期货交易特有的逐日盯市规则。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立法严格了客户提出异议的方式、时间,以达成期货立法对期货交易风险的“减震”作用。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完全是为了客户考虑,使得客户的损失尽快止损,错误及时纠正。

 

       规定异议期间的直接结果就是:在异议期间内客户提出的有效异议,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证实,而超出这一期间,即使交易结果不符合客户交易指令,客户也不得提出异议,而该错误的指令执行结果也将由客户承担。由此引申,客户如未在法定异议期间提出有效异议,也就失去了对交易结果的否定权、赔偿请求权及诉讼中的要求期货公司举证的权利和最终胜诉权。可以说,异议期间的规定对客户盯市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必须慎重、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异议期间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在期货实务操作中,大部分的期货公司实际并未按这一有利于己的规定执行,而普遍选择适用24小时、48小时的异议期间的规定,加重自己责任。这一情况的成因有二:(1)目前的期货市场是客户的市场,市场又长期低迷不振,期货公司普遍业务量萎缩,生存困难。故期货公司当前的第一要务显然是招揽客户,异议期间的规定虽然于己有利,但不利于留住客户,违背期货公司追求盈利的根本目的;(2)目前,高科技通讯手段的应用并不完善,故障频仍,结算单的送达及客户异议的回馈的时间性都要以通讯设备的保障为基础。受当前通讯力量的限制,实施如此严格的异议期间制度有现实困难。(3)从法理上讲,当事人自行加重的责任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期货业内人士也认为,这一严格异议期间的规定从长远上是有利于期货业的高效运转的,只是期货业正处于一个“由乱而治”的过度期,生存问题是首位的,留住客户才能发展,所以加重自己责任,给客户一个相对宽松的异议期间是必要而且合理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法律规范与期货经纪合同之间,关于异议期间的不同设定,应确认合同规定的效力,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结果,允许期货公司放宽对异议期间的限制,优先保护客户的利益,以扶植中小客户,增强其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在《办法》实施之后,期货公司可以举证证明曾与客户书面约定,异议期间从此变更适用《办法》相关条款的,以变更后的期间确定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

 

       三、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及立法建议

 

       异议期间在法律上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属于除斥期间?如是前者,客户即有权以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为由申请中止、中断;如是后者,则期间届满客户的异议权即已永远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前文曾分析过,期货交易具有其特殊的行业特征,特有的交易规则,如逐日盯市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可以“以小搏大”,瞬间成交;属高风险行业,异议期间规定过长,反而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会加剧期市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异议期间视为诉讼时效,允许中止、中断,就有可能导致客户行使交易否认权利,势必产生连锁反应,使许多期货合约同时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弊大于利。另外,从民法相关理论来看,异议期间的规定实际就是一种撤销权,与合同的撤销权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而合同的撤销权在我国就被视为是除斥期间的一种。

 

       期货交易结算单异议制度旨在规范期货交易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在纠纷中的责任,规定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以起到消除纠纷的作用。建议立法明确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并对双方合同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处理作出明文规定,以便于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一执法标准。实际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按照合约的约定办理,实际就是尊重当事人合约约定的具体表现。

 

       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签字的效力

 

       总结算单,又称对账单,是指期货公司在其期货交易全部结束后,发给客户的关于其账户内所有指令成交及盈亏状况的汇总统计表格,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客户全面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在必要时进行核对。在期货实务中,人们对于总结算单的性质,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存在一些认识上的混乱。理解的混乱导致了一些争议,这些争议的焦点是: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签字之后,是否已全部接受其账户内的交易情况,还能否再对期货交易的结果提出异议。

 

       一、总结算单是交易结果报告的一种方式

 

       总结算单的内容是客户的账户上所有指令成交及盈亏状况的记录。期货公司制作并向客户提供总结算单的目的,在于使客户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按照合约约定及有关规定,为使客户能够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期货公司须履行报告义务。只有通过期货公司的报告,客户才能及时了解期货交易订单的执行情况,客户可能在期货交易中遇到的风险,以及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所取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期货公司向客户履行报告义务时,应依期货合约和管理办法规定,详尽报告交易订单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指令成交与否、成交条件、成交时间等内容,只有通过期货公司向客户报告期货交易结果,客户才能及时了解交易情况,以便适时调整期货交易决策及其订单,决定其期货交易的品种、数量,并对期货交易进行总结,用以指导其以后的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报告期货交易结算情况是其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向客户提交总结算单即是期货公司履行此项义务的通常做法。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期货公司于规定的时间,如每月最后营业日结束之后或于一固定日期,向客户提供总结算单。在美国期货业的实践中,如果总结算单所包括日期内无未结清且头寸账户余额无变动时,不需要每个月份均向客户提供总结算单,但不得连续两个月不向客户提供总结算单。

 

       由此可见,总结算单是期货公司向客户履行期货交易结果报告义务的一种主要方式。总结算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总结算单正文的内容包括而且仅仅包括客户账户上的一段时期的交易情况。

 

       二、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签名的法律效果

 

       我们知道,签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与自然事件相区分。它往往是一种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譬如在属于自己的财物上写上名字,表示为物的所有者;又如在文件上签名,以表示对其内容的同意,以便让其他人察觉并理解之,以后也可向其他人对此作出证明。

 

       签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证据法上的价值。书面文件上的签名,至少有两项功能: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二是表明签名者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文件的内容。但应注意的是,签名的功能包括以上两项但又不仅限于以上两项,根据所签署文件的性质,签名可能执行不同的功能。例如,签名可能是当事人愿意受所签合同的内容约束的意思表示,可能是某人承认文本基于其意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是某人于某时在某地的事实的证明。在不同的环境下,以及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在不同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往往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总结算单是期货公司向客户履行报告义务的一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方式,亦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报告代理成果的方式。因此,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签名,应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签收”行为,同时证明期货公司已通过向客户提交总结算单而履行了自己的报告义务,以及客户对交易结果已予以认可。期货公司制作并向客户提交总结算单的目的,就是让客户了解自己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亦是对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处理。在总结算单上签名,表明已收到记录其账户内期货交易状况的总结算单,已了解期货公司代理其进行的期货交易。就总结算单向客户提供其账户上的记载情况而言,总结算单与风险揭示书有相通之处。在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为其代理期货交易义务时,期货公司应让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作用并不在于明确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确保客户能够获悉从事期货交易的性质与风险,使客户在开始下单交易之前对期货交易风险有明确的了解,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简言之,风险揭示书的意义在于使客户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在于就实体权利作出约定,但一旦因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期货公司就要对客户交易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则表明自己知悉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期货公司的责任归于消灭。这一点与总结算单上客户签名的法律意义即表明客户了解其账户上的交易情况有相通之处,亦同样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

 

       如前所述,客户在总结算单上的签名表明客户了解了其账户的交易情况,这一点使总结算单上的客户签名与期货交易中其他文书的客户签名有区别亦有类似。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就两者在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客户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的签名表明其愿意受其约束,既享受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也承担其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就经纪业务中的事宜发生纠纷,则在责任承担中以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经客户签名的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可将其认为是客户意志的反映,期货公司只要正确执行交易指令单,其后果不论盈亏,都由客户承担。因此,交易指令单是客户对于实体委托的处理。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对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权利作出了约定。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期货公司负有正确执行客户期货交易指令的义务。该义务是维护客户利益的保障,就性质而言,期货公司正确地执行客户的指令其所承担的是一种服从义务。这种服从义务的实质在于客户的意旨得以顺利和真正的贯彻执行,其意义在于使整个期货交易能够切实地维护和代表客户的利益。期货交易指令单是客户对期货公司就实行期货交易行为而进行的具体委托。只有在期货公司正确执行期货交易指令单的情况下,客户才具有接受交易后果的法律义务。否则,任何非严格按照其交易指令单进行的期货交易,对客户均无法律约束力,除非经过客户追认,否则客户有权拒绝接受上述交易后果,而且,对其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还应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市场千变万化的行情来临时,期货公司可能难以把握具体指令的成交价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大的行情到来,客户应当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主动权,即价位区间,以便于交易的及时、准确的成交,否则,因为价位的严格要求,数量的控制过严,常常会使得客户丧失获利良机。而这恰恰是客户在实际交易中应当注意的、考虑的。

 

       作者: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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